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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重机的连续作业时间有何限制?
起重机的连续作业时间无统一固定标准,需根据 “设备类型、作业级别、环境条件、人员配置” 综合判定,核心原则是 “避免设备过载磨损、保障人员安全、确保作业精度”,具体限制要求如下:
从设备类型来看,流动式起重机(如汽车起重机、轮胎起重机)因采用内燃机动力,连续作业时间受发动机散热、燃油消耗、液压系统油温等因素限制,通常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 4-6 小时,需停机 30 分钟 - 1 小时,检查发动机油温、液压油温度(若油温超过 80℃,需强制冷却),补充燃油;塔式起重机、门式起重机等固定式起重机,若采用电动驱动,连续作业时间可适当延长(如 8-10 小时),但需定期检查电机温度(若电机外壳温度超过 70℃,需停机冷却)、电气线路绝缘情况,避免电机过载烧毁。
从作业级别来看,起重机按 GB/T 3811-2008《起重机设计规范》分为 A1-A8 共 8 个作业级别,作业级别越高(如 A7、A8 级,对应繁重作业),连续作业时间限制越严格,例如 A8 级起重机(如冶金起重机,需频繁起吊高温重物),连续作业时间通常不超过 2-3 小时,需缩短停机间隔,加强设备检查;A1-A3 级起重机(如轻级作业的桥式起重机),连续作业时间可放宽至 8-12 小时,但每日累计作业时间不宜超过 16 小时。
从环境条件来看,高温环境(如夏季室外温度超过 35℃)会加速设备散热困难,连续作业时间需缩短 20%-30%,并增加冷却措施(如为液压系统加装冷却风扇);低温环境(如冬季温度低于 - 10℃)会导致润滑油粘度增加、液压系统响应变慢,连续作业时间也需适当缩短,且开机前需进行预热(如预热发动机、液压系统);粉尘、潮湿环境会加剧设备部件磨损与腐蚀,需缩短连续作业时间,增加设备清洁与维护频率。
从人员配置来看,若采用 “单人操作” 模式,连续作业时间需符合《劳动法》规定,每日累计作业时间不超过 8 小时,连续作业 4 小时需休息 30 分钟,避免操作人员疲劳导致操作失误;若采用 “双人轮班” 模式,可延长设备连续作业时间,但需确保交接班时对设备状态(如油温、油压、限位装置)进行全面检查,避免交接不清导致隐患。
此外,起重机的连续作业时间还需结合作业任务紧急程度,若为应急救援等特殊任务,可在加强设备监测、人员轮班的前提下适当延长,但任务结束后需立即对设备进行全面检修,排除因长时间作业产生的故障隐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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